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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事纠纷被亲叔叔打了一记耳光,医疗费总金额仅220元,她却执意将打人者告上法院。她的诉讼请求很特别:赔偿医疗费220元、精神抚慰金1元,还有一个请求毫不退让——对方必须赔礼道歉!近日,崇州市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原告郑某与被告郑某某系叔侄关系。今年3月3日,郑某某与郑某因赡养老人问题发生争执,郑某某用右手打了郑某一耳光。事情发生后,郑某于当日前往某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其伤势初步诊断为:面部损伤,颞下颌关节损伤;气压伤(左耳),耳鸣(左耳),听力减退(双侧)。郑某及其母亲于当日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经调查,郑某某对其殴打郑某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郑某以郑某某的暴力行为伤害其身体健康并对其精神造成严重损害为由,将郑某某诉至崇州市法院,要求郑某某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220元、精神抚慰金1元。
崇州市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医疗费赔偿请求:郑某主张医疗费用并提供了相应的病历、票据等予以证明,依法判决郑某某应赔偿郑某医疗费损失220元;认定侵害人格权并判令赔礼道歉:郑某某因家事争执打了郑某,其行为侵害了郑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及健康权,确对郑某及家人造成心理上和精神上的严重伤害,依法判决郑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当面或书面向郑某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人格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涵盖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赔礼道歉作为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法定救济方式之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同样适用。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赔礼道歉,既保障受害人人格权益,抚慰心理创伤,也彰显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物质性人格权保护从“重物质补偿”到“物质精神并重”的转变,不仅维护个体权利,更传递法律的价值导向,切实维护社会道德底线,推动形成互尊互重、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编辑:刘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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