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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4-09-25作者:佚名来源: 海南省司法厅

  一、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重要内容,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民教育。

  三、开展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监督检查,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与复议后应诉工作。

  四、指导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五、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加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

  六、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县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规范、监督,指导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及时查处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案件。

  


原文链接:http://justice.hainan.gov.cn/xxgk/0400/202409/t20240924_3736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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