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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渝港澳三地法律服务业融合发展,创新探索三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模式,推动重庆涉外法律服务质效提升,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地域范围的通知》,我局在借鉴先行试点省市(广东省、上海市等)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了《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重庆市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28430455@qq.com。
二、通过纸质信函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重庆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511室(40114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重庆市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
联系电话:67086211
附件:1.《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
政区律师事务所在重庆市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
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重庆市开展合伙联营工作
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司法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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