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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4〕54号 关于同意庞俊丽等3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9-08作者:佚名来源: 自治区司法厅

  

  各有关单位:

  庞俊丽等3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庞俊丽等3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庞俊丽               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2.甘卫东               昌吉市人民政府宁边路街道办事处

  3.王霞国               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市税务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8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409/379c4f308f6443e5a946af9afd3a15b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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