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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4〕57号 关于同意陈莉等5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9-08作者:佚名来源: 自治区司法厅

  

  各有关单位:

  陈莉等5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陈莉等5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陈  莉              中国航油集团新疆石油有限公司

  2.白志超              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3.董家辉              新疆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陈  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5.张  涛              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9月2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409/8c439bbaf75b4d5bbe53e13974355f3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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